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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李秋梅

原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庭豪律師
被告
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瀓律師

葉宸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新埔廠三期土建工程增建工程」,被告並未依該工程之合約約定給付工程尾款,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等語。又觀諸卷附該工程之合約書第32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執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案卷第19頁),堪認兩造業以上開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並未見有專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兩造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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