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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簡郁陞即玲記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410,665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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