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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璧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璧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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