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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拍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陳玉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提出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 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李博元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更正附表【請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擬拍定之不動產附表三份(含土地及建物)。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釋明請求金額 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 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 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 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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