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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寶珠、楊紫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蔣寶珠、楊紫彤、債務人李俊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962,33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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