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拍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品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紹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 二、相對人李紹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普通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釋明請求金額13,754,93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 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七、不動產附表三份,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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