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王永哉、徐志宏、周志明

  • 原告
    簡鈺蓁周士涵周品亦周宜萱
  • 被告
    尚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志宏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湯嘉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簡鈺蓁 周士涵 周品亦 周宜萱 相 對 人 尚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永哉 相 對 人 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相 對 人 徐志宏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相 對 人 湯嘉仁 余俊霖即維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 字第2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而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無庸定期命其補正。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勞動事 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再者,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如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同院99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害人周明志之遺屬,又被害人周明志為相對人尚辰起重工有限公司(下稱尚辰公司)之員工,相對人王永哉為相對人尚辰公司之負責人,相對人徐志宏為相對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盟公司)之負責人,相對人余俊霖為維霖企業社之負責人,連同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均以督導勞工業務執行、私權維護為業。茲因相對人中工公司為承攬施作前空軍桃園基地之公共工程,將其中污水管工程分包予相對人環盟公司,又相對人環盟公司為施作上開工程,將向相對人余俊霖即維霖企業社購買之5只貨櫃屋,交由相對人尚辰公司施 作吊掛、運送業務,而相對人尚辰公司則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指派被害人周明志、相對人湯嘉仁及第三人吳誌升共同為相對人環盟公司從事貨櫃屋吊掛及運送作業。茲因負責在場指揮之相對人湯嘉仁未盡注意指揮之責,使吳誌升在駕駛貨車時,未察覺貨櫃屋與貨車尚未分離即駕車前駛,致貨櫃屋因固定座牽引仰起並旋轉,而擊中在旁作業之被害人周明志方發生職業災害死亡結果,此有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局職業災害通報表為憑,則相對人尚辰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永哉、環盟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徐志宏、中工公司、余俊霖即維霖企業社、湯嘉仁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2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為此,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周明志於112年8月16日因職災而死亡,其等為周明志之配偶及子女,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業據本院調取前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乃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而本件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孟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