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江國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國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國輝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江國輝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約為340,50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每月19,000元,名下除有房屋與土地,然均遭查封,及一輛2021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外,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6,163,956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1至23、47至48、137至139頁、本院卷第357 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 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8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4年1月23日調解不成立,並於114年2月20日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7,025,142元(計算式:本金6,654,187元+利息370,955 元= 7,025,142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本院114年3月21日113年度司執 字第70872號執行命令、存摺封面、內頁及交易明細、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調解卷第13、19、135、141頁、本院卷第169至353頁)。聲請人名下原有之房地已遭第三人拍定,而2021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亦未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現僅有1輛2012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因折舊已無價值,另有2張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南山人壽保單,其價值準備金分別為49,604元、233,132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均無結餘。 ⒉收入部分 ⑴據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之申報收入分別為0元、642,140元、349,479元,且聲請人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 ,據此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3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為933,373元【計算式:〈111年11至12月〉0元、〈112年 度〉642,140元、〈113年1月至10月〉349,479元12月10月≒29 1,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以上加總為933,373元】。 ⑵聲請更生後,據聲請人陳報其曾於113年11月6日任職於寶雅桃園物流一週,薪資為5,500元,嗣於113年12月17日任職於月昌實業有限公司迄今,每月薪資約為38,680元,並提出薪資袋及在職證明為憑(本院卷第359至365頁)。聲請人陳稱之數額並無過分偏高或低於基本工資,可以其所述38,68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於更生前2年之數額為19,000元,而於聲請更生後,則以桃園市政府 所公告該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而衛生福利 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依序為18,337元、19,172元、19,172元、20,122元,而其中111年度聲請人陳稱之數額略高於當年度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公告之數額,逾此範圍者,即不予列計。而聲請更生後之數額,均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數額,應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之收入38,68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18,558元(計算式:38,542元-20,122元=18,558元),聲請人 現年3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 尚有33年,但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及無優先之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7,025,142元,縱將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折 算為金錢即282,736元(計算式:49,604元+233,132元=282, 736元)及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需時約30.28年(計算式: 7,025,142元-282,736元=6,742,406元,6,742,406 元18,558元12月≒30.28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且此尚未計算有擔保及有優先之債權,並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單以負欠之本金及其利率(如附表所示)估算每月需負擔之利息已超過其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難有餘裕逐步攤還本金,認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7月3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楊敏翔 600,000 600,000 無 調解卷第127至130頁、本院卷第51至57頁 未自行計算陳報利息。 執行案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872號。 2 600,000 600,000 無 3 600,000 600,000 無 4 600,000 600,000 無 5 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7,723,600 108,027 12,611 500 7,844,738 有 調解卷第143至149頁、本院卷第59至61頁 自113年8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20日止,按年息2.310%計算之利息。 執行案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872號。 6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72,934 572,934 無 調解卷第151頁、本院卷第63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利息起始日,僅陳報暫計算至113年11月13日止。 有將車牌號碼000-0000設定動產擔保,預估不能滿足之金額為572,934元。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264 8,264 無 調解卷第153頁、本院卷第109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利息起訖日。 8 劉治和 400,000 54,882 4,442 459,324 無 調解卷第155至169頁、本院卷第65至81頁 ①自113年1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執行名義: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②自113年4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執行名義: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9 1,400,000 146,674 14,355 1,561,029 無 1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715,898 151,187 1,867,085 無 調解卷第171至175頁、本院卷第115至117頁 自113年11月14日暫計算至114年6月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1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56,055 10,318 1,166,373 有 調解卷第177至189頁、本院卷第83至91頁 自113年6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執行案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872號。 有以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1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862 7,387 3,150 96,399 無 本院卷第93至97頁 自113年11月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6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61 225 18 500 10,904 無 本院卷第99至107頁 自113年3月2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5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勞工紓困貸款。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促字第9517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1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068 10,600 71,668 無 本院卷第111至113頁 前期利息5,363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1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小計 (無擔保債權部分) 15,779 30,115 16,058,718 (含有擔保債權) 6,654,187 370,955 扣除有擔保或優先債權即編號5、11後之本金及利息 7,025,142 扣除有擔保或優先債權即編號5、11後之本金及利息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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