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劉智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智綱 代 理 人 鄭諭麗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係指 欠缺清償能力,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仍不足以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始克當之;而「不能清償之虞」,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債務人是否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暨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等情,而為判斷之準據。故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不合, 法院即應駁回其更生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 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然因聲請人於113年11月29日陳報無調解共識,且 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於113年12月3日亦陳報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2月3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而聲請人則於同年月2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1,043,815元,必 要支出則為460,128元,扶養費216,000元,名下除4張健康 保險、1張傳統壽險,存款3,276元外,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739,850元(於114年6月30日陳 報債務總額為1,654,017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 作業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5、61、65、75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 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11日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0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聲請人於113年11月29日陳報無調解 共識並聲請更生,且中信銀行於113年12月3日亦陳報本件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本院司法事務官即取消原定之調解庭並於113年12月3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㈡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1,659,460元(計算式:1,612,761元+利息46,699元=1, 659,460元)。至聲請人聲請時雖陳稱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甲○○○○○○○○為其債權人,然本院依職權命其等陳報債權 ,迄今仍未獲回覆,且據聲請人陳報該二筆債務已清償,故不予計入,故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 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證券帳戶庫存明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全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MAX交易所虛擬 貨幣總資產表(調解卷第57、77至119、125至127頁、本院 卷第59至98、103至108頁)。聲請人名下除有全球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88元,4張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2,192元、8,539元、2,964元、19,084元,及虛擬貨幣價值57元(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外,無其他財產, 而中信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結餘均為千元以下。 ⒉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13年 度所得資料可知,聲請人於111、112、113年度之收入分別 為602,317元、650,602元、645,875元,又依聲請人於112年10月23日分別受領國泰人壽及全球人壽之理賠金800元、20,000元,並提出國泰人壽及全球人壽之理賠給付表為憑(調 解卷第121至123頁)。另聲請人陳稱其於113年7月11日自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收益13,053元、112年7月31日收受國稅局退稅款8,998元,及於112年間受領行政院普發現金6,000 元。是以,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0月11日至113年10月10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0月至113年9月)之收入約為1,334,438元【計算式:〈111年度〉602,317 元12月3月=150,579元;〈112年度〉650,602元;〈113年1月 至9月〉645,875元12月9月=484,406元;〈理賠金〉20,800元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3,053元;〈國稅局退稅〉8,998 元;〈行政院普發現金〉6,000元,以上加總約1,334,438元】 。 ⒊至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仍任職於大得實業有限公司,1 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薪資分別為48,256元、48,256元、47,856元、48,111元、48,211元、48,111元,而113年度年終 獎金為48,000元,並提出臺企銀存摺內頁為憑(本院卷第73至74頁),又聲請人曾於114年1月間自Coupang受領3,141元,並提出該公司薪資明細為憑(本院卷第101頁)。將113年度年終平均每月4,000元算入113年10至12月之薪資,114年1月份則加計Coupang之收入,聲請人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收入依序為52,256元、52,256元、51,856元、51,252元、48,211元、48,111元,平均為50,657元,與其聲請前二年之平均收入略少,但相差不大,應屬可採,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以每月50,657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㈣支出部分: ⒈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按衛生福利部所公布各年度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本院卷第53頁 ),是於114年度每月以20,122元計算。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稱其需與前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劉○諺,每月需花費之扶養費按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之桃園市平均 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一半即10,061元等情 ,並提出戶口名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調解卷第29、197至202頁),本院審酌劉○諺現年為12歲(000年0月生),名下無財產,亦無工作收入,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所主張之數額亦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 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一半即10,061元,應可如 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50,657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及扶養費10,061元後,每月餘額為20,474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34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31年, 縱使不將其保險等財產價值扣除,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6.75年【計算式:1,659,460元20,474元12月≒6.75年,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部分債務年息雖高,但本金不高,且多為113年間 發生,縱加計利息、違約金,至其退休時止,並非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之債務總額,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 不符,聲請人宜主動積極與債權人及銀行重啟協商程序,謀求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 五、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鄉民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813 919 64,732 無 調解卷第161至163頁 自113年5月8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10日,按年息15.8%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2 莊英聖 25,800 25,800 無 調解卷第165至179頁 自113年7月15日借款。 113年11月26日陳報時剩餘本金為25,800元。 係向聯永當鋪之消費借貸,年息3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406 214 1,339 500 107,459 無 調解卷第205至207頁 自113年9月3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10日,按年息6.7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4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810 63,810 無 調解卷第211至220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 5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63,000 6,372 3,000 72,372 無 聲請人114年6月30日陳報狀 其中60070元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並加計3,000元違約金。利息暫算至114年6月30日,為6,372元。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64,372 64,372 無 調解卷第223至269頁 ①此筆為代收費用。 ②此筆為「大哥付」。 7 23,280 23,280 無 8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914 53,914 無 調解卷第299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 9 42,500 42,500 無 10 47,481 47,481 無 11 27,869 27,869 無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398 7,777 500 82,675 無 本院卷第35至49頁 ①前期利息4,332元;自113年12月2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7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促字第983號支付命令。 ②自113年7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7日,按年息4.44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③自113年7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7日,按年息4.16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④113年7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7日,按年息4.51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13 386,574 12,979 1,200 400,753 無 14 385,355 12,122 1,200 398,677 無 15 185,189 6,316 1,200 192,705 無 小計 1,612,761 46,699 4,939 4,000 1,668,399 1,659,4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