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柔方即王大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
年4月14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
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
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四、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4月至114年3月,114年4月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請提出113年12月
至114年5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
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依據聲請人提出於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之勞保
投保薪資為27,600元,但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
關薪資所得欄僅載每月收入22,565元,低於投保薪資,也低
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請確認陳報每月收入
22,565元資料是否有誤?請提出完整薪資單以供查核。
六、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以及自114年4月起迄今,
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
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
(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林鈺銘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度
、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林鈺銘自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以及自114年4月起迄今,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
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
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八、聲請人於114年4月起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數額?每月實際支
出扶養林鈺銘之費用為何?
(聲請狀陳報每月個人支出加上扶養費4,000元,共計22,50
0元,如果聲請後支出部分陳報金額相同,簡要敘明相同即
可,但如果有異動,請逐項說明)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如有必要,亦可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親自到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