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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梓祺即張韶瀚
訴訟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梓祺即張韶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梓祺即張韶瀚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00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每月19,172元,名下無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470,755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6、57至6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9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4年1月14日調解不成立並同日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6,667,318元(計算式:本金2,158,921元+利息4,508,397元=6,667,318元),未逾1,200萬元。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命其等陳報債權,迄今仍未獲回覆,然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其等如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債務,故分別列入其中。另聲請前於113年10月8日聲請更生程序時,於該更生程序中陳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13日撤回該更生程序,卻未於113年11月21日聲請本次調解程序時,陳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惟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8日陳報其債權,並提出欠費清單為憑(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卷,下稱449號卷,第141至147頁),堪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故將此筆列計為附表編號20。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55頁、本院卷第23至54頁)。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千元以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百元以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均無結餘。

⒉收入部分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所得資料可知,聲請人於111、112、113年度均無申報薪資所得,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可知,聲請人每月擔任臨時工之薪資收入約為26,000元。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1月21日至113年11月20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為624,000元(計算式:26,000元24月=624,000元)。聲請更生後仍擔任臨時工,113年11月至114年4月之收入分別為26,000元、26,000元、25,000元、24,000元、26,000元、26,000元,共計為153,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自行製作之收入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55頁),但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年51歲(00年0月生),正值壯年時期,復未提出任何身心障礙之證明,客觀上應具備謀取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基本工資之能力,其所陳報之上項收入明顯過低,應認係屬其主觀上之工作意願問題,非因其能力所限,至少應以勞動部發佈之114年度每月基本工資28,59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較符合其現實狀況而屬適當。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13、114年度桃園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20,122元,應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28,59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8,468元(計算式:28,590元-20,122元=8,468元),聲請人現年51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有14年,但聲請人目前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6,667,318元,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需時約65.61年(計算式:6,667,318元8,468元12月≒65.61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顯見聲請人於退休前,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9,907  897,165   200  1,147,272  無 調解卷第121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 ①此筆為現金卡費 ②此筆為信用卡費 2  95,000  287,740  57,304   440,044  無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4,938  321,299    426,237  無 調解卷第123至141頁 ①前期利息5,062元;自93年10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②自96年1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遠傳電信。 ③自95年5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台灣大哥大。 4  36,633 32,784    69,417 無   5  19,360 17,931   37,291  無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56,962  368,017    524,979  無 調解卷第143至153頁 前期利息237,072元;自108年5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寶華商業銀行先將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終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970  92,731  47,800  1,000  171,501  無 調解卷第155至177頁 ①前期利息3,129元;自93年12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受讓自慶豐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②自96年10月3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台灣大哥大。 8  24,505  21,011  4,000   49,516  無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26  102,806    138,132  無 調解卷第179至181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亦未將利息及違約金及費用分開。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211 425,205 3,000 2,190  551,606 無 調解卷第183至185頁 ①前期利息11,148元;自94年5月1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用卡費。 ②前期利息3,380元;自94年3月3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 11  29,812 106,827 280  500  137,419 無   12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9,349  19,648    58,997 無 調解卷第189至199頁 自103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遠傳電信。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39  324,603  3,600  2,531  421,673  無 調解卷第201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439  159,559   1,100  210,098  無 調解卷第205至215頁 自97年1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受讓自新光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宜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1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7,375     7,375  無 調解卷第219至237頁 ①已清償516元,均沖本金。此筆為電信費用。 ②此筆為電信費用。 16  10,995     10,995  無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375  497,347    638,722  無 調解卷第251至257頁 自93年9月4日起計算至9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9.990%計算之利息;自94年4月30起計算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7.99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1,457元,其中1,131元充費用,326元沖利息。 此筆為小額信貸。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923號債權憑證。 1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87  101,862  20,117  1,406  174,172  無 449號卷第121至139頁 ①自93年10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9.990%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51109號債權憑證。 ②前期利息5,286元;自94年4月1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4.2%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24623號債權憑證。 19  51,901  149,717  14,443  1,773  217,834  無   2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0,276     70,276  無 449號卷第141至147頁  2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630  247,305  20,252  1,000  339,187  無 449號卷第151至169頁 另有劣後債權48,148元;自94年5月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2964號支付命令。 2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873  165,041  1,480   224,394  無 449號卷第171至183頁 ①其中本金49,994元,自94年2月23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②自93年10月5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23  22,534  22,664    45,198  無   2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00   25,986  591  37,477  無 449號卷第187至189頁  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535  147,135  14,262  1,440  212,372  無 449號卷第191至197頁 前期利息4,514元;自94年3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3248號債權憑證。 2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89     57,389  無 調解卷第34至3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此債務。 ①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此筆為無實物擔保債務。 27  33,000     33,000  無   2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1,000     441,000  無 調解卷第3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此債務。 受讓自安泰銀行。 小計  2,158,921  4,508,397 212,524 13,731 6,893,573      6,66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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