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游士賢
- 代理人
- 李宏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育驛運動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請說明上開公司停業、解散、廢止
或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情形如何?聲請更生前5年
內,該公司實際營業月數為何?實際營業期間,每月平均實
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聲請前5年間(即109年3月起至114年
4月止)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
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黃
美琪、游奕昊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
資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
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
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黃美琪、未成年子女游奕昊,請提
出黃美琪、游奕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吳綉
珠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