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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張世聰

  • 被告
    游士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士賢 代 理 人 李宏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育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請說明上開公司停業、解散、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情形如何?聲請更生前5年 內,該公司實際營業月數為何?實際營業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聲請前5年間(即109年3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 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黃 美琪、游奕昊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 資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黃美琪、未成年子女游奕昊,請提出黃美琪、游奕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吳綉 珠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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