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健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周健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健宏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於114年1月9日提出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843,888元,必要支出為722,928元,且需與妹妹共同扶養父親周双喜,名下雖有普通重型機車,然已遭債權人處分,另雖有2張保單,然均已停效,且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均為0元,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903,006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7、55至57、63至64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7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3年10月29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至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後雖曾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然因逾期未補正資料,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經調取該案更生案卷查閱無訛。從而本次於114年1月9日再行提出更生之聲請,聲請更生前二年應指112年1月9日至114年1月8日。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839,439元(計算式:本金780,999元+利息58,440元=839,439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富邦人壽保單網頁查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查詢表、機車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本院卷第17至19、87至185、207至214頁、調解卷第59、119、121頁)。聲請人名下原有一台2020年6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已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處分受償(陳報狀,調解卷第189頁),又聲請人名下之壽險保單均已失效,此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將來銀行之結餘均低於百元以下。

⒉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2年1月9月起至114年1月8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之所得估算)之收入,依據聲請人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113年1月至12月之薪資單、在職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所示(調解卷第57、67至75頁、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卷,下稱528號卷,第51至57頁、本院卷第43、101、111、129、187頁),聲請人於112年所得資料有572,235元之薪資收入,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12月之所得收入分別為25,755元、27,385元、27,744元、27,012元、29,208元、29,025元、28,476元、27,301元、27,301元、27,149元、28,217元、26,691元,共計為331,264元(因其中113年1、2月有額外扣除借款,則此部分均以應發薪資扣除勞、健保作計算,其餘則均以實發金額計算)。又依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可知,其於112年4月1日、112年10月25日、113年1月31日分別領取行政院發年金6,000元、勞退遺屬補助15,847元、國民年金喪葬補助98,605元。另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10月18日社家企字第1130561499號函可知,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12月每月領取750元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是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暫以1,033,051元(計算式:572,235元+331,264元+6,000元+15,847元+98,605元+750元12月=1,033,051元)計算。

⒊至聲請更生後之收入,聲請人陳報仍任職於茂群商行,每月工作收入約29,000元,並無領取其他補助等語,經查其提出任職於茂群商行,114年1月至2月之所得收入分別為27,432元、28,386元,有114年1、2月之薪資單為憑(本院卷第189至191頁),與其陳報112年12月至113年12月任職茂群商行之薪資所得共369,982元,平均每月約28,460元,並無顯然差距,堪可採信,此外經本院函詢該管社會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後並無尚領有其他補助或收入(本院卷第71至75、77頁),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以29,000元計算。

㈤支出部分

⒈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20,122元,顯逾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19,17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支出應以19,172元列計。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更生後每月支出為20,122元,未逾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0,122元,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

⒉聲請人陳稱其需與妹妹共同扶養父親周双喜每月約10,000元等語,並提出周双喜之身心障礙證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療養院收據、居住證明書為憑(調解卷第61、129至155頁、528號卷第77至79頁、本院卷第195至197頁)。本院審酌周双喜現年為71歲(00年00月生),名下雖有1塊建地及1台1989年出廠之車輛,然其已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現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112年度無收入所得,堪認周双喜確有受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妹妹共同扶養之必要。而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函(本院卷第71至75、77頁),周双喜並無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國民年金給付之紀錄,但領有身障托育養護補助17,000元,周双喜居住於護理之家月費為4萬餘元,扣除前開補助款後,仍有約2萬餘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陳報與妹妹共同負擔,其負擔部分為1萬元,並未逾其應負擔額,可以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29,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扶養費10,000元後,已無餘額(計算式:29,000元-20,122元-10,000元=-2,213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23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42年,但其本人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調解卷第29頁),工作能力受疾病影響而難期有穩定相當之薪資收入,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已難清償每月利息,遑論攤還本金,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而聲請人亦具狀表明有償債意願(本院卷第85頁),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2,725 17,543  1,641  2,661  274,570  無 本院卷第55至60頁 自113年2月12日暫計算至114年3月6日,年息6.53%。 此筆係信用貸款。 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562號債權憑證。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777 26,564    500  182,841  無 本院61卷第67頁 利息含前期利息8,447元;自113年5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5日,年息15%。 此筆係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7號支付命令。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654 6,042  1,200  2,180  80,076  無 調解卷第185至187頁 利息含前期利息5,990元;自113年8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3日,年息13.5%。 此筆係信用卡費。 4  89,381  73    89,454 無  自113年8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3日,年息15%。 此筆係信用卡費。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83,292  6,187    189,479 無 調解卷第189至191頁 自113年5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3日,年息16%。 擔保品已處分,惟未獲全部清償。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70  2,031  1200  32,401 無 調解卷第193至195頁 利息含前期利息2,031元;自113年8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3日,年息15%。 此筆係信用卡費。 小計  780,999  58,440  4,041  5,341  848,821       839,43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