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星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其負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於調解程序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協議致調解不成立,及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由,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並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復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7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113年11月8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不成立,有通知書1份可參(本院卷第21頁),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各債權人債權如附表所示,總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430,552元,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304,129元,合計債務總額1,734,681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四、再查:

㈠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108年出廠機車,聲請人自行評估已無殘值,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112年5月至114年4月),在雲晨旅行社、國瑞旅行社上班,期間在大吾疆公司、早餐店兼職,113年7月起迄今在橙點子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現月收入32,915元,112年5至9月疫情期間有領取勞動部補助款但都交給公司等情,業據提出112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在職證明書、保險證、機車行照、帳戶交易明細為憑(本院卷第55至57、61至67、143至181頁),爰以每月32,915元作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算。

㈡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0,199元,惟未提出任何證明,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768之1.2倍為20,122元,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以20,122元計算。

㈢而依聲請人現每月32,915元之收入狀況,扣除其必要生活費20,122元後,尚有餘額12,793元可供清償,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1,734,681元(含有擔保債務),聲請人現年31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期間甚長,應能獲取相當薪資收入而逐期償還所欠債務,再衡以債權人之財產權亦應受保障,聲請人積欠鉅額債務,自應努力工作以增加收入並償還債務,且聲請人若每月以上開餘額清償債務,僅須約11年多之時間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734,681元÷12,793元÷12≒11),若扣除擔保物之價值,清償期亦無須達11年之久。足認聲請人應有清償前開債務之能力,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尚無藉助更生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07,823元 無 本院卷第117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106,681元 無 本院卷第17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724,943元 無 本院卷第127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304,129元 有 本院卷第107頁   債權人陳報112,234元 無  5 萬寶融國際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35,100元 無 本院卷第19頁 6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50,434元 無 本院卷第19頁 7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24,142元 無 本院卷第103、105頁 8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20,000元 無 本院卷第20頁 9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20,730元 無 本院卷第185頁 10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8,465元 無 本院卷第125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