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許曉微
- 被告黃佩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佩怡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關於毀諾部分 ㈠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09年3月13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請聲請人按上述各項次詳細說明並提出資料佐證,勿僅泛稱無經濟來源,如說明不詳盡,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聲請。 二、提出自112年7月14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五、有關114年7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 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八、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自112年7月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如有資料,應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九、請提出與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有當鋪之債權債務存在之證明。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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