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淑伶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前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文號:台中地院113年度
    司消債核字第44號),請說明:
 ㈠請說明該次協商成立後債務人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請
    提出債務人之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13年6月11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
    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7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說明自「112年7月至114年6月」、「114年7月至今」聲請
    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
    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
    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2年7月至114年6月」、「114年7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
  ◎原聲請狀所列支出超過桃園市112年度、113年度年度平均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9,172元,114年度為每月20,1
      22元,應分項條列式列出原因、種類、金額,並就所列項
      目金額逐項逐筆提出單據證明(並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且其中部分項目應非可列
      計為個人必要支出,請自行檢視。
  ◎扶養費部分係另計項目,請勿合併算入個人必要支出項下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盧廷雲、羅金花之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並提出盧廷雲之戶籍謄本。
 ㈡受扶養人盧廷雲、羅金花「112年7月至114年6月」、「114年
    7月至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
    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補助款撥款帳戶之存摺
    、主管機關最新核定之公文等)。(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
    時段分段說明)
 ㈢盧廷雲、羅金花如果尚未屆退休之齡,請檢附資料說明其二
    人各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事證?
 ㈣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所支出盧廷雲、羅金花之扶養費為何?(如
    果同聲請狀所載,簡要敘明即可)。 
七、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台中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債務具體發生原因(應具體說明發生時間、款
    項具體用途,請勿籠統以入不敷出代替說明)
八、請聲請人說明可行之更生方案。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