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朱曉群
- 當事人羅孟蓁即羅怡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孟蓁即羅怡欣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衡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基於協商或調解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當事人本應受其拘束,本於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僅於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客觀上難以繼續履行協商方案之例外情形下,始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以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而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弱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6號 審查意見參照)。是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成立後,須舉證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或調解方案有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次按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 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 定甚明。再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消債條例第2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而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 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商號即企業社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商號即企業社之營業額定之。又所謂5年期間,係 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 額,以5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 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定。參照上開規定 之立法理由,乃謂為符合費用相當性原理及程序經濟原則,本條例適用對象為自然人,並限定其範圍為最近5年內未從 事營業活動者,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職員、勞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不論渠等負債務之原因是否因消費行為而生,均得利用較和解、破產程序簡速之更生及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助益其適時重建更生。又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 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及向民間人士借貸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2,301,594元,惟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稱其自110年8月起經營早午餐店,起初為加盟經營弘爺企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喜德本舖獨資商號經營弘爺漢堡,112年度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其配偶,後改登記為聲 請人,嗣於113年度10月解除加盟,喜德本舖辦理歇業,聲 請人於同址另行開立歐爺漢堡店面,未辦理營業登記,獨資經營迄今,並提出112年至114年之小規模營業人之簡單損益表(本院卷㈠第127、129、131、133頁)。本院依前開簡單損益表所列科目重新排版並計算每月平均營收及各項支出,如【附表一】,可見聲請人所稱其經營早午餐店之總營收,自112年起即均為每月19萬餘元,除食材成本費用於112年度明顯高於其他年度,及114年度1月至5月之其他費用明顯高 於其他年度外,其餘支出成本並未有顯著差異。另,本院再依職權整理聲請人台新銀行帳戶所顯示由外送平台富胖達、優食台灣之給付數額,如【附表二】,顯示112年間之月營 收約為4萬餘元至5萬餘元間,113年間之月營收約為6萬餘元至7萬餘元間,可見其營利穩定擴大,營業額應逐步提升。 衡以聲請人於同址自110年8月起,月付店租35,000元而穩定經營迄今,且其既尚有現場訂單之客群收入,聲請人卻陳報4年間均近乎相同營業額,則聲請人所陳之每月營業收入尚 難逕為憑採。循此,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則稱:因為營收主要來源都是外送平台為主,平日現場的客人較不穩定等語;代理人則稱:外送平台的營業額趨勢是有增加,但現場客戶相對減少,所以平均起來每個月營業額也大概是19萬餘元等語(本院卷㈡第216至217頁)。然聲請人外送營業額僅佔整體營業額3分之1以下,況外送訂單客群主為中、遠程客群,而與店面現場訂單分屬不同客群,殊難逕認外送訂單增長即導致現場訂單數量減少並得出營業額維持幾近相同之事實。是以,聲請人顯未配合本院進行調查而違反報告義務,難認其有聲請更生而為債務清理之誠意;復依聲請人所提歐爺漢堡114年6、7、8月小規模營業人簡單損益表(本院卷㈡第17至21頁),除114年6月稱營業收入為184,712元外,7、8月 之營收均在20萬元以上。綜上,其是否符合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即屬有疑。㈡聲請人曾於102年3月15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協議,同意自102年4月10日起分180期,年利率4%,每月清償9,254元之清償方案,嗣於 111年10月10日提出申請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經中信銀行審 核通過,自111年11月起分170期,年利率4%,每月10日清償 5,600元,聲請人114年5月10日毀諾,經中信銀行通報毀諾 等情,其前置協商協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消 債核字第2720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並提出債務協商/前置協 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增補約據,且債權人中信銀行陳報在卷(本院卷㈠第85至99、301至303頁),足認聲請人於聲請開始更生程序前,曾於102年間與中信銀行就無擔保債務 達成協商,111年變更還款條件,113年5月毀諾,迄今尚未 清償完畢。聲請人嗣於114年8月1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其就毀諾事項稱:「......與家人商量後於110年8月決定加盟早餐店,因營業收入不盡理想,收支不平衡,又於111年10月 時向最大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變更還款條件之申請,還款條件調整為自111年11月10日起,共分170期、年利率4%、每月清償5,600元之方案,協商時每月營業淨利僅約8,000元左右,不足以支付變更後每月給付5,600元之還款方案; 然因當時並無其他解決方式,且擔心若不接受此方案,爾後將繼續遭受銀行催收、每天精神轟炸,聲請人迫於無奈,只有勉為接受顯無法負擔之協商方案。協商變更完成後,聲請人僅能盡力撙節支出、每天努力工作或向朋友、家人請求資助,以維持正常繳款,因長期陷於不足之循環,亦衍生出其他融資公司之借貸,導致外債增加,終不得已於113年05月 時,因繼續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等語(本院卷㈡第11至12頁)。然,稽諸聲請人每月營收狀況,113年間每 月於外送平台點單系統結餘均達6至7萬餘元,113年3月為82,612元,同年4月為72,816元,同年5月為76,869元,則由外送平台進帳現金流即足以支應每月5,600元還款方案;況若 聲請人店面經營收益甚低,實難於原址自110年8月起承租並經營迄今;又聲請人僅陳報114年6月後之部分食材成本費用單據、租約、水電瓦斯繳費單,然佔據其所稱營收約4分之1之人事成本支出,卻全然未提供任何憑依供本院查核;另由聲請人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影本顯示,於113年4月1日、4月2日支付饗賓餐旅集團旗下餐飲旭集餐廳共4,356元(本院卷㈡第139至141頁),顯係奢侈浪費,且於本院訊問時,聲請人亦承認確有前往消費(本院卷㈡第217頁),難認其於113年5月10日毀諾未能支付5,600元協商還款,係屬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繼續履行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履債方式。債務人前已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且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形,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本院自毋庸再審酌聲請人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定。 ㈢再聲請人稱其目前名下無汽機車,所使用交通工具為向朋友借用西元2014年1月出廠之山葉牌普通重型機車,並提出機 車行照影本為憑(本院卷㈠第275至276頁);然觀之聲請人存摺交易明細(本院卷㈠第218至256頁),其自113年2月2日 起,每月均有支付電池服務費1,199元之情,聲請人並未陳 報購置電動機車,卻稱僅有向朋友商借車齡已達10年機車代步,而無任何有價值之動產,俟至本院訊問時方稱為其配偶GOGORO電動機車之電池月租費,卻由聲請人每月繳納電池月租費,財產狀況不明,難認具債務清理誠意,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是否屬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者已屬有疑,縱本院寬認其為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自然人;然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其無法繼續履行難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核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不符無從補正,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命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在卷,依 首揭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元) 喜德本舖 112年 每月平均 喜德本舖 113年1月至10月 每月平均 歐爺漢堡113年11、12月 每月平均 歐爺漢堡114年1月至5月 每月平均 營業收入 2,285,184 190,432 1,908,609 190,861 391,295 195,648 966,585 193,317 物料 910,633 75,886 561,643 56,164 107,428 53,714 266,184 53,237 雜貨 91,651 7,638 81,990 8,199 9,176 4,588 35,224 7,045 煤氣費 16,200 1,350 16,200 1,620 3,240 1,620 7,560 1,512 通信費用 23,034 1,920 21,149 2,115 4,246 2,123 10,592 2,118 水費 5,760 480 4,959 496 550 275 1,782 356 電費 81,342 6,779 67,123 6,712 12,978 6,489 29,235 5,847 其他 15,360 1,280 13,435 1,344 22,000+980 11,000+490 42,600 8,520 房租 420,000 35,000 350,000 35,000 70,000 35,000 175,000 35,000 支薪 579,792 48,316 467,299 46,730 96,150 48,255 254,025 50,805 特別支出 21,238 2,124 8,322 4,161 2,300 460 勞健保 25,740 2,145 38,742 3,874 稅費 16,584 1,382 14,360 1,436 淨利 8,287 25,047 27,933 28,417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元) 日期 金額 平台 訂餐平台 每月總收入 日期 金額 平台 訂餐平台 每月總收入 00000000 25,362 富胖達 25,362 00000000 15,439 優食台灣 00000000 36,833 富胖達 00000000 19,094 富胖達 00000000 25,454 富胖達 62,287 00000000 18,738 優食台灣 00000000 21,420 富胖達 00000000 19,545 富胖達 72,816 00000000 23,074 富胖達 44,494 00000000 13,897 優食台灣 00000000 20,330 富胖達 00000000 18,263 富胖達 00000000 29,111 富胖達 49,441 00000000 17,392 優食台灣 00000000 27,987 富胖達 00000000 17,489 富胖達 00000000 23,211 富胖達 51,198 00000000 9,828 優食台灣 76,869 00000000 23,106 富胖達 23,106 00000000 14,473 富胖達 00000000 18,430 富胖達 00000000 11,219 優食台灣 00000000 24,238 富胖達 42,668 00000000 24,833 富胖達 00000000 23,097 富胖達 00000000 19,876 優食台灣 70,401 00000000 21,016 富胖達 44,113 00000000 20,942 富胖達 00000000 22,384 富胖達 00000000 15,194 優食台灣 00000000 21,357 富胖達 43,741 00000000 6,724 優食台灣 00000000 21,287 富胖達 00000000 18,978 富胖達 61,838 00000000 18,709 富胖達 39,996 00000000 19,606 富胖達 00000000 18,531 富胖達 00000000 10,473 優食台灣 00000000 20,220 富胖達 00000000 10,255 優食台灣 00000000 13,436 優食台灣 52,187 00000000 20,065 富胖達 60,399 00000000 21,849 富胖達 00000000 13,168 優食台灣 00000000 18,471 優食台灣 00000000 22,549 富胖達 00000000 10,399 優食台灣 00000000 12,221 優食台灣 00000000 21,257 富胖達 71,976 00000000 17,035 富胖達 64,973 00000000 19,846 富胖達 00000000 17,516 優食台灣 00000000 15,788 優食台灣 00000000 18,935 富胖達 00000000 36,563 富胖達 72,197 00000000 9,583 優食台灣 00000000 24,556 優食台灣 00000000 14,352 富胖達 00000000 15,191 富胖達 00000000 14,756 優食台灣 75,142 00000000 19,057 優食台灣 00000000 17,940 富胖達 00000000 23,808 富胖達 82,612 00000000 2,010 優食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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