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李秋梅、李秋梅
- 被告張惠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惠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9月2日起至114年9月1日 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 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 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以利審核)或 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 相關證明。 (2)114年9月2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 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3)自112年9月2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 府之補助金?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 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3 保險資料: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 、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 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 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 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金額)、是否願將保單之 價值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4 目前與何人同住?與同住者共同分擔水電、瓦斯等費用之情形? 5 112年9月2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6 受扶養人張天來之子女共有幾人?扶養者為哪些人?張天來以何為業、每月收入金額?張天來是否領有政府補助金?若有,請提供明細(包含時間、金額及支付方式)及相關證明。 7 聲請人名下之機車、汽車之車輛行照影本,及車輛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8 債權人清冊中所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存在及清償情形之相關證明。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棠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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