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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張世聰

  • 被告
    郭芷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芷榕 代 理 人 黃云宣律師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尤凱玟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16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蘭禾丼企業社及井田鮮貨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美甲營業?每月營業總額、營業支出、淨收入分別為何?並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2月16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已非從事美甲營業,則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自114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 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張秝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張秝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並說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部分(紅色紙張)。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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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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