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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魯隆來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聲請人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
    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二、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為幾房、幾廳之房屋?係與何人同
    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東元電機股
    份有限公司、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為
    何?請說明是否持有股份及股數?其價值為何?   
四、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
    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
    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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