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1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盧陳棟
- 代理人
- 周威君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
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
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
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
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
關「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積欠顏安奇「私人借貸」之借款用途及資金
流向為何?及目前還款情形,並檢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
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