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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1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陳棟
代理人
周威君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
    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
    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
    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
    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
    關「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積欠顏安奇「私人借貸」之借款用途及資金
    流向為何?及目前還款情形,並檢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
    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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