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5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蕭蕙楨
- 代理人
-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處記載每月收入為27,000元,每月支出已逾每
月收入,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
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
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
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
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
算。)
二、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
三、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新加坡商妮芙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收入
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
月)。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9月起至114
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9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9月
起至114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9月
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
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