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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許曉微

  • 被告
    范麗娜即范瀞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麗娜即范瀞予 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於114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 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5,760,805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查詢表(本院卷第26、35至37、41至47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 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本院,本院於113年9月27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人於114年5月6日聲請清算,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5,516,310元(計算式:本金4,205,391元+利息11,310,9 19元=15,516,310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凱基人壽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本院卷第15至16、33、129至145頁),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中國人壽(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之壽險及傷害險保單各1張,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墊繳本息後,該等保單尚分別有210,293元、38,828元之價值,及友邦人壽傷害保險保單1張外,無其他財產,此外,所提出使用中之郵局帳戶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結餘截至114年11月29日 為15,310元。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5月6日起至114年5月5 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所得估算),聲請人陳稱其因患有退化性關節炎,自112年初開始,膝 蓋開始退化,致收入減少,自112年5月起至113年9月止有從事鐘點工及接美術繪圖,112年5月至12月之收入依序為13,000元、15,000元、15,000元、15,000元、20,000元、15,000元、15,000元、15,000元,共計123,000元;113年1月至9月之收入依序為20,000元、15,000元、25,000元、0元、0元、10,000元、0元、10,000元、5,000元,共計85,000元。自113年10月1日起兼職於元拓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5,000元,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人收入 切結書、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查詢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景福骨科診所於113年9月25日出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35、39至47、135至139、147頁),本院並職權調取其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113年度所得查詢資料無申報所得收入(本院卷第63頁)。聲請人於109年4月21日自勞保退保後即未再有投保資料,且112、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收入,然審酌聲請人現年為54歲(00年00月生),正值壯年,膝蓋雖有退化性關節炎,然據診斷證明書所載,僅需休養3天,尚不能據此釋明聲請人有勞動能力 減損之情事,致不能獲取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4年基本工資26,400元、27,470元、28,590元,是分別暫以26,400元、27,470元、28,590元作為聲請人112至114年每月薪資收入,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655,200元(計算式:26,400元8月+27,470元12月+28,590元4月=655,200元) 。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聲請人之工作狀況仍相同,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故每月仍暫以28,590元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之112年5月至113年10月30日止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977元計算,113年11至12月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即19,172元,114年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122元計算(本院卷第126頁),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可如數列計。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321,600元(計算式:15,977元18月 +19,172元2月+20,122元4月=406,418元)。又聲請人陳報 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清算前並無重大變化,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可如數列計。 ㈤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28,590元,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122元,餘額為8,468元(計算式:28,590 元-20,122元),聲請人現年54歲,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 5歲)尚有11年,縱將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折算金錢及每月餘 額悉數用於清償債務,然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137 398,513 131,207 500 651,357 無 調解卷第95至105頁 ①自94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期前利息8,020元;自94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支付命令。 2 348,157 1,196,578 1,544,735 無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366 349,307 1,921 453,594 無 調解卷第107至117頁 期前利息11,654元;自94年10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3792號債權憑證。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8 14,773 2,175 22,586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1頁 自96年3月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258 338,952 1,045 438,255 無 調解卷第12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此筆為現金卡費。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56,747 2,012,354 4,454 2,573,555 無 調解卷第124至130頁,本院卷第75至80頁 自94年2月24日起至94年3月30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4年3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受讓自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名義: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440號債權憑證。 7 仲信資融股份有有限公司 1,036,043 2,373,759 11,296 3,421,098 無 調解卷第131至156頁 自94年7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由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7,671 691,653 1,842,679 13,030 3,225,033 無 調解卷第157至16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此筆為信用卡費。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360 626,890 6,900 2,160 824,310 無 調解卷第165至169頁 前期利息8,451元;自94年1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1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32 105,986 139,318 無 本院卷第81至85頁 期前利息6,125元;自94年10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7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1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696 1,463,276 1,951,972 無 本院卷第87至94頁 自104年10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928號債權憑證。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2,707 941,135 500 1,224,342 無 本院卷第95至113頁 ①期前利息315,036元;自100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執行名義:本院112年度促字第14575號支付命令。 ②自94年10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還款方案:一次清償115萬元或以2,288,364元最多分180期。 13 266,279 797,743 1,064,022 無 小計 4,205,391 11,310,919 1,980,786 37,081 17,534,177 15,51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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