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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秋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項、扣項之員工薪資條,
    如有年終等其他不定期獎金,則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自行查詢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名下中華郵政、友邦人壽、
    法國巴黎人壽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金額為何。
四、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稱尚有華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
    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請提出母親之戶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國民年金、三節代金等)?如有
    ,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
    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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