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炫谷
- 被告盧淑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淑伶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故請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繳款幾期後悔諾?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關於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何時發生?因何原因發生?何時遭聲請強制執行?【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及遭強制執行情形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即113年6月11日】,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協商當時【即113年6月11日】,除了金融機構之債務,有無其他債務? ㈥聲請人協商成立後若有發生新債務?是何債務?請詳述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之【受扶養人】若未達65歲,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請說明其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供本院判斷受扶養必要性。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並陳報公同共有比例(或不動產價值約為何?)為何。 八、聲請人之房屋為何時購置?成交金額多少?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必要支出 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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