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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呂如琦

  • 當事人
    余素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素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素貞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 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 生活費後仍有餘額,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下稱原 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09年12月26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於110年3月25日調解不成立後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 定自110年6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 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 ,於111年8月18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於111年9月12日確定。嗣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且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於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認聲請人應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清償憑證」欄所示書面資料為證,且經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就聲請人還款明細表及所附繳款證明表示意見,除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爭執上開聲請人已清償該數額之事實外(本院卷第49、51頁),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回覆,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而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 新臺幣(下同)60,491元,聲請人於清算程序已清償7,261 元,尚須再清償53,230元,而現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 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 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 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 清償憑證 1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60,485元 85.44% 51,681元 6,204元 45,477元 45,477元 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29頁)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3,305元 6.97% 4,215元 506元 3,709元 3,709元 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31頁) 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0,500元 1.21% 732元 88元 644元 644元 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33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800元 6.39% 3,863元 463元 3,400元 3,400元 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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