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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張世聰

  • 被告
    陳月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月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月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89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 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63,912元,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 免責確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達65,204元,且各債權人鈞達其應受分配額,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月雲,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111年4月2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而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聲請人於111年7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等,認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328元、89年出廠 之車輛1輛,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遂於112年4月11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嗣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是本件債權人之分配總額顯然低於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63,912元,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聲請人應為不免責裁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匯款帳戶明細、匯款單等為證,且經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就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如附表所示還款金額表示意見,均未爭執上開聲請人已清償之數額(本院卷第53、57、63、65、67、69、71、79、81、85頁),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而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 餘63,912元,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是聲請人尚須再清償63,912元,而現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 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 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尤凱玟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單位(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 依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86 0.81% 518 0 518 52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8,285 10.58% 6,762 0 6,762 6,80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28,348 29.1% 18,599 0 18,599 19,500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9,247 4.31% 2,755 0 2,755 2,800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以縣公司(即花旗銀行) 820,714 8.45% 5,400 0 5,400 5,400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6,311 10.77% 6,883 0 6,883 7,000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55,242 12.92% 8,257 0 8,257 8,257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872 1.92% 1,227 0 1,227 1,227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751 3.69% 2,358 0 2,358 2,500 1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5,606 17.45% 11,153 0 11,153 11,200 11 合計 9,718,562 100% 63,912 0 63,912 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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