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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李秋梅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陳銘橋、楊文鈞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品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品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橋 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已清償完畢,爰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 國106年6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序 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認可,並於108年7月11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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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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