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李秋梅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陳銘橋、楊文鈞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品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品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橋 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已清償完畢,爰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 國106年6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序 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認可,並於108年7月11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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