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債務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筱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筱琪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 活費後仍有餘額,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下稱原不 免責裁定)。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 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11年6月2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於111年8月5日調解不 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裁定自112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案件進行更生程序, 因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乃由本院以112年消債清字 第162號裁定自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進行清算程 序,於113年10月29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於113年11月28日確定。嗣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且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於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認聲請人應不予 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清償憑證」欄所示書面資料為證,且經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就聲請人還款明細表及所附繳款證明表示意見,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爭執上開聲請人已清償該數額之事實,僅陳明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外(本院卷第43、51、56、61、65頁),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回覆,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而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89,314元,聲請人於清算程序已清償26,005元,尚須再清償63,309元,而現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 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 清償憑證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6,242元 56.82% 14,777元 35,972元 35,972元 本院卷第 25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3,907元 8.83% 2,297元 5,590元 5,590元 本院卷第 27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7,369元 12.08% 3,142元 7,648元 7,648元 本院卷第 29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5,227元 7.86% 2,045元 4,976元 4,976元 本院卷第 31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307元 7.79% 2,025元 4,932元 4,932元 本院卷第 33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1,055元 4.6% 1,195元 2,912元 2,912元 本院卷第 35頁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1,279元 2.02% 524元 1,279元 1,279元 本院卷第 37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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