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張世聰
- 被告林若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若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若鈴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以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 聲請人因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所規定數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免責,乃誤分本件為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應職 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之消債職聲免字案號,惟聲請人既經本院以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後,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免責,本院仍應就其聲請是否 合於該規定為審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自112年7月31日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以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598,200元,扣除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448,795元後,尚餘149,405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67,555元,低於上開餘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而裁定聲請人不應免責,聲請人已 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免責等語。 四、經查: ㈠因聲請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 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05號裁定不免責(下稱不免責裁定)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至21頁),並經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卷核閱無訛。㈡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後,已繼續償還債權人一定之金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受 分配額,業據其提出匯款收執聯、匯款申請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經核均無不符,且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自不免責裁定後所受清償之數額,均與各債權人陳報之清償數額相符,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已償還各債權人達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6,129 5.78 8,637 3,905 4,732 4,732 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3,075 10.59 15,817 7,152 8,665 8,665 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4,410 10.67 15,945 7,209 8,736 8,736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266 3.74 5,595 2,530 3,065 3,065 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6,003 3.37 5,028 2,273 2,755 2,755 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8,863 7.01 10,471 4,735 5,736 5,736 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5,050 3.28 4,905 2,218 2,687 2,687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7,425 2.24 3,353 1,516 1,837 1,837 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6,597 5.11 7,628 3,449 4,179 4,179 00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2,772 7.11 10,628 4,805 5,823 5,823 0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9,751 18.94 28,293 12,793 15,500 15,500 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6,485 7.67 11,459 5,181 6,278 6,278 00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28,300 11.53 17,229 7,790 9,439 9,439 00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392,365 2.96 4,424 1,999 2,425 2,425 總計 13,253,491元 100% 149,412元 67,555元 81,857元 81,85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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