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祐民
上列抗告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破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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