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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吳盛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相對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按此價額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
    產歸戶資料。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
    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為「無」:
(一)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
      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
      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
      關證明。
(六)如為設備資產,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
      殘值。
(七)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四、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全部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如有債務人,則應提出其債務人清冊,載明全部債務
    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如有稅捐、罰款尚未繳納,請陳報具體項目及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
    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
    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又相對人如有
    積欠,應表明員工之姓名及積欠之金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
    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為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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