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吳盛峰
- 相對人
-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附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收受送達而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