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67號
- 聲請人
-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登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陳報狀表明提示日為114年7月25日,依法,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票字第21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陳報狀表明提示日為114年7月25日,依法,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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