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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陳報狀表明提示日為114年7月25日,依法,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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