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成玻璃有限公司、黃智賢即豪成玻璃工程行、湟璽玻璃有限公司、詹惠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豪成玻璃有限公司、湟璽玻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智賢即豪成玻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詹惠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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