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陳昶宏
- 原告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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