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 原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