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3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相 對 人 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345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3年4月29日 7,224,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002 113年4月29日 7,224,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003 113年4月29日 7,224,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004 113年6月13日 11,823,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005 113年6月13日 11,823,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006 113年6月13日 11,823,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SC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