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邱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陪席法官姓名欄位關於「法官黃漢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炫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