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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劉哲嘉

  • 當事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代 理 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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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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