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