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呂如琦

  • 當事人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114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以現金新臺幣186,08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45 號提存事件)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現因資金調度考量,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如附表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本辦 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及114年度存字第145號卷宗核閱無訛,然聲請人聲請變換如附表所示之擔保物,非聲請人所有,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所有人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股數 收盤價 總價 林俊成 8289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000 24.3 267,3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