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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王婉玲
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相對人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娟
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0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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