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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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