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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 原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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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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