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 告
- 徐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仲唯律師
- 林凱鈞律師
- 被 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美金185,676.2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6,189,518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1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33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