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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游雅君
被告
楊姵璿

詹詔恩

詹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44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詹皓羽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詹祖明所遺之遺產,而詹祖明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詹皓羽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遺產公告現值計算,惟因國稅局核定土地或房屋之價額,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尚難足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相類房地(均為透天型式、屋齡相當)最近一筆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641元(計算式:580萬元÷78.7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房屋面積為82.80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一層41.40㎡、二層41.40㎡),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097,475元(計算式:73,641元/㎡×82.8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5,44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本件起訴時之市價/數額(新臺幣) 詹皓羽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097,475元 1/4 1,524,369元 2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3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97元  24元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 131元  33元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 31元  8元 6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仁美郵局 42,572元  10,643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8元  2元 8 玉山商業銀行三和分行 150元  38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 1,004元  251元 1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294元  74元  合計   1,535,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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