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官益同
- 原告金勇食品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金勇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官益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輝律師 李筱萱律師 江佩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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