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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 原告
    鄉村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鄉村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2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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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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