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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楊懋勳

沈柏沅

謝沅蓓

曾成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起訴狀及繕本後均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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