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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游志恆即全辰暢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黃俊凱律師

李佳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440元(計算式:工程款482,940元+工程維護金500元/日×57日=51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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