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7號
- 原告
- 游志恆即全辰暢通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童行律師
黃俊凱律師
李佳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440元(計算式:工程款482,940元+工程維護金500元/日×57日=51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