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0號
- 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 原告
-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5元。 理由: 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49,45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16萬元+324,000元+10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之利息3,165,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未據原告繳納。 2 補正被告億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億森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由: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億森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億森公司為一人公司,前於105年2月15日變更董事為鄭以堅,並已於106年9月19日解散,請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有無億森公司之聲報清算人事件或其他清算事件之回函,並具狀變更億森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3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