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7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云柔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儒翰律師
- 被告
-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壽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4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75,7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