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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複代理人
劉儒翰律師
被告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壽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4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75,7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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